商公积金〔2017〕91号
中心各科(室)、各管理部、分中心:
根据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各类证明的通知》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中心党组研究,现对于取消各类证明材料后相关业务规定,作出以下整改:
一、企业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变更登记业务的,不再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变更证明,调整为提供破产文件。
二、职工办理身份信息变更、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不再提供户籍证明、个人信息变更证明及个人封存证明等,调整为由单位提供汇缴变动清册。
三、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不再提供借款人单位证明及代缴证明,调整为按照异地缴存明细上的信息为依据,认定工作单位。
四、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再提供借款人配偶单位证明及收入证明,按照商丘市上一年人均最低收入水平计算配偶工资收入。
五、职工死亡,由他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的,不再提供死亡证明,调整为提供火化证(医学死亡鉴定书、法院宣告死亡证书)或注销户口的户口本。不再由单位办理提取业务,调整为由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确认的合法提取人办理。
六、职工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一年未再就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再提供离职证明,调整为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合同,并填写未重新就业承诺。
七、职工因自建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再提供乡镇政府部门开具的有效规划证明,只认可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职工因调离本市需要转移住房公积金的,不再提供离职证明和任职手续,直接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接续平台办理。
九、职工因出境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再提供出境定居证明,调整为提供国外永久居住证。
十、职工因支付拆迁安置房费用申请提取公积金的,不再提供安置房证明,调整为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征收安置文件。
十一、职工因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再提供丧失劳动能力证明,调整为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合同和伤残证。
十二、子女(父母)因购房申请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不再提供关系证明,调整为提供能够反映亲属关系的户口本。
十三、职工因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公积金的,不再提供危房鉴定证明,调整为提供危房鉴定书。
十四、职工因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因租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不再提供房屋套数证明,调整为由中心函询相关部门,以函询结果认定职工家庭住房套数。
十五、职工因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因租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不再提供未婚证明,调整为以职工书面承诺为依据,认定其未婚事实。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凡以往规定与此通知不符的,以此通知为准。
201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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