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充分维护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建部颁布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将《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增加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通知》(商公积金归〔2019〕4号)中职工购买拍卖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要件材料中的“购房款发票”调整为“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本通知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
2020年9月29日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办理购买拍卖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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